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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外,销售商还需履行哪些义务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商品房买卖合同外,销售商还需履行以下业务:

 (1)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登记义务。
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是开发商最基本的义务。商品房是不动产,国家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交付要件。所以,商品房开发商有协助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的义务。
(2)商品房销售合同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伴随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开发商/销售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商品房风险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约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见,商品房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风险,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4)瑕疵担保义务。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销售商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对买受人负瑕疵担保义务,即商品房销售商应保证其交付或登记的商品房在物质形态上和权利状态上都是合于约定的、完整的、无瑕疵的。商品房销售商若违反此保证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商品房销售商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若商品房销售商不能将买卖的商品房的财产权的全部或一部分,移转与买受人,或者所转移的财产权不完整时,商品房销售商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商品房销售商就其出卖的商品房的质量、价值、效用上所存在的表面或隐蔽瑕疵,在商品房移转给购房者之前消除或购房者在与销售商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商品房享有权利的,商品房销售商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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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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