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哪些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0-23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欠缺生效要件,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合同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自主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可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也可放弃撤销权使合同继续生效。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但撤销人未行使撤销权,合同就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一旦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下列情形下,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合同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当事人自己的主观错误造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可以撤销合同。
(2)显失公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的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的行为。例如,某人急需用钱而向他人借高利贷,这种借款合同大都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再比如,商品房存在内在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与开发商/销售商重新商议价格,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3) 一方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不是违法合同,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只是有可能损害受欺诈、受胁迫或者被乘人之危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受害方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既可以撤销合同而使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