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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引发的法律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1

(1)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办法。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a)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b)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的约定面积*100%.

(3)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的比例与上述比例不符,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比如,双方约定了5%的面积误差比,那么就应当按照5%的标准执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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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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