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在《合同法》生效前,该规定可以作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合同法》生效后,该规定因不具强制效力,不能适用。
《合同法》生效后,有关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该条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E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可见,担保法对抵押房屋出传条件的规定明显比《民通意见》宽松,它只要求抵押人完成两个告知的法定程序即可进行正常价格的交易。这个规定反映出立法上的两个趋势:一是促进交易、保护交易;二是鼓励诚信交易、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
无论是《民通意见》,还是《担保法》,都没有绝对禁止抵押房屋的交易,因为它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然而,所谓抵押房屋不能买卖的错误概念一直在民间流传,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让许多小业主经历了不必要的诉讼。实际上,抵押权人与开发商在售楼之前就已经签订合同,同意开发商出督抵押房,并将售楼款用于偿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给买受人时通常也会告知房屋抵押的事实,抵押情况在《预售许可证》上也有记载,只是买受人缺乏经验,不理解开发商所告知内容的法律含义而已。因此,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房地产实务中并不多见。
《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做出的规定与《民通意见)基本相同,即: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更为严格,抵押人不单是要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形,而且房屋买卖还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因此买受人应当特别注意所购房屋是否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该房屋买卖。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资深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并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法律专业最具优势的领军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安居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买卖、违约责任、定金责任、央产房、小产权房交易、夫妻共有房产、房产继承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并在不断的被法律同行业人员所接受。安居律师研究的领域还辐射到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析产、拆迁、抵押、建设工程、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甚至于房地产有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行政、经济案件。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安居团队的管理前提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法律服务的风向标。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 房产诉讼 打房产官司 房地产中介 中介费 居间费
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屋继承 房地产转让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