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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29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在《合同法》生效前,该规定可以作为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但《合同法》生效后,该规定因不具强制效力,不能适用。   
       《合同法》生效后,有关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该条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E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可见,担保法对抵押房屋出传条件的规定明显比《民通意见》宽松,它只要求抵押人完成两个告知的法定程序即可进行正常价格的交易。这个规定反映出立法上的两个趋势:一是促进交易、保护交易;二是鼓励诚信交易、肯定当.事人意思自治。   
         无论是《民通意见》,还是《担保法》,都没有绝对禁止抵押房屋的交易,因为它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然而,所谓抵押房屋不能买卖的错误概念一直在民间流传,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让许多小业主经历了不必要的诉讼。实际上,抵押权人与开发商在售楼之前就已经签订合同,同意开发商出督抵押房,并将售楼款用于偿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给买受人时通常也会告知房屋抵押的事实,抵押情况在《预售许可证》上也有记载,只是买受人缺乏经验,不理解开发商所告知内容的法律含义而已。因此,抵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房地产实务中并不多见。    
       《物权法》对抵押物转让做出的规定与《民通意见)基本相同,即: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因此,在《物权法》施行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更为严格,抵押人不单是要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形,而且房屋买卖还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因此买受人应当特别注意所购房屋是否有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该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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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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