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中霸王条款,如何处理霸王条款?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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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中霸王条款有哪些
所谓“霸王合同”,指的是在商品交易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利用其具有垄断地位、交易优势,或在经济上的明显强势,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违反公平原则,以单方声明或其他方式规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重交易对方的责任或限制、排除对方的合法权利。
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一)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必须与其签订认购书或预订协议。
该类协议均由开发商事先拟好,购房人只需签字即可。协议一般规定:购房人须预交定金,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时间较短,一般为7日)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就有关购房事宜进行磋商,并签署意向书或预约,本无可厚非。但事实并非如此,凡签订预订协议或认购书的购房人,一般已就主要购房事项与销售人员基本谈妥,此时,完全可以直接进行正式合同谈判,但开发商却要求购房人先签订预订协议或认购书。
(二)开发商单方提前填写或直接确定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并声明不得更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许多条款均为空白条款或可选择条款,意在交由双方具体协商一致后共同填写与确定。而实践中,开发商所提供的合同文本上,已单方提前填写或直接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并声明不得更改,这是“霸王合同”的主要表现。
其一,开发商事先单方将准备签订的正式合同的有关空白条款填好,并声明所填写内容不得更改。如在允许延期交房的空白栏内,将由于政府部门的办事程序、施工单位的逾期交工等原因作为其免责事由予以约定。
其二,开发商单方将准备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有利的有关条款划掉(表现为直接在条款前打“×”),把应与购房人协商确定的条款自行选定。
(三)就有关特定事项直接单方面拟定补充协议,要求购房人必须签订。
因合同文本设计条款有限,且对有关特定事项约定较为简略,确有必要就有关事项做出具体约定时,双方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但在双方并未正式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之前,开发商往往已就有关事项单方拟定了补充协议,要求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该补充协议,这是商品房买卖中“霸王合同”的又一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有关按揭贷款问题、房屋交接问题、物业管理问题等事项上。
(四)拒绝买受人要求对合同中或合同条款以外的涉及买受人权益的有关事项作具体、补充约定。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自身的缺陷,与购房人所购房屋密切相关的部分事项未能被吸收作为合同的建议性条款。
二、如何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霸王条款
(一)自我救济,抵制“霸王合同”
首先,要培养成熟的购房消费心态。成熟的购房心态可以增强抵制“霸王合同”的免疫力。购房人在选购房屋时,应当明白并非只有某一套房屋最适合自己,下一个或许更理想。要树立起平等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盲目从众,不抱侥幸心理,不轻信开发商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
其次,要掌握对付“霸王合同”的技能。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人应当认真审查,反复研究。仔细阅读开发商事前在合同文本的空白处填写的内容,要求开发商就有关内容予以解释,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内容要删除。
第三,必要时要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商品房买卖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尤其是购房人,需要掌握一定的市场信息、房地产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等。普通购房人往往很难同时具备这些知识和能力,临时抱佛脚也不现实,向专业人士求助是一条安全的捷径。
(二)司法救济,否定“霸王条款”
购房人即使不幸遭遇了霸王合同,也不必过份担心,法律赋予了购房人一定的救济手段。购房人可以利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及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既可以在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也可以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合同当事人双方占有资源与信息的严重不对等,极易导致商品房买卖中出现大量的“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出现,纵容了不良开发商的投机与冒险心理,损害了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买卖中有哪些表现形式,购房者遇到后又该如何处理,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如果发生此类纠纷也可请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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