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购房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争议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2007年3月,王先生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面积为11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7000元,房屋总价为77万元。但双方未选择“面积差异的处理”的条款,只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销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若有差异,双方另行协商处理。”2008年3月,甲公司按时向王先生交房,但在交房时拿出《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并告知王先生房屋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要求王先生补交房款35000元方可入住。王先生认为房屋面积差异过大,只同意支付面积误差3%即3.3平方米的房款23100元,双方争执不下。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甲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对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面积误差发生后,双方又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并未约定面积差异的具体处理方式,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已经超过了3%,达到了4.3%,王先生有两种解决面积差异问题的方式:一是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23100元由王先生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10010元由甲公司承担,该套内建筑面积为11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归王先生所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