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能否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此条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是其是否有违约行为。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依法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此处的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损失的赔偿,即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必须有损失的事实。损失的存在构成赔偿损失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损失的法律事实,也就不能发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确定损失是适用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就是说,赔偿损失要贯彻完全赔偿的原则。凡与违反合同有因果关系即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都应当赔偿;不是因违约方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违约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另外,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须相当于对方的损失。这一损失既包括因违约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守约方现有财产的减少,又包括守约方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