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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包销的概念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商品房包销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律概念。《解释》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商品房包销给予了界定,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包销行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解释》第二十条“出买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规定,商品房包销是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以包销基价,将其开发建设的已建成并符合出售条件的房屋或者尚未建成但符合预售条件的期房,交由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包销期满,对包销商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条件时,开发商与包销商之间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间的房屋包销法律关系,确定包销商包销的价格、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期限等,从而使包销商取得对包销房屋自主定价、独家销售的权利,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同时承担在约定期限届满时买入剩余房屋的义务。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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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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