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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因央产房买卖需产权单位同意卖房人解除合同被驳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2

 王某与林某于2007年5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某处的房屋出售给林某,房屋成交价为76万元。合同签订后,林某交付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后来,王某诉至法院,称房屋系中科实业集团公司提供的央产房,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前不能出售,王某目前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且在出售房屋前必须取得中科实业集团公司的同意,并提供了中科公司的证明,故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林某返还房屋。林某辩称诉争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且只要王某申请可以取得中科实业集团公司的同意,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出售前应先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并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原产权单位可能约定央产房买卖应当先征得单位的同意。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王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产权证不可办理或不能办理上市交易,王某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尽管在出卖诉争房屋前未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但并不表示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上市交易,亦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王某以央产房未取得产权证及未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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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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