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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上市交易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2-22

  案例二: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上市交易央产房买卖合同被判解除
    张某与李某在链家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将其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转让给李某,由链家公司作为合同居间方。因诉争房屋系某科研机构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出具不同意出售的证明,张某通知链家公司,让链家公司告诉李某房屋不能出卖。李某不同意,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不卖房屋系因为房价上涨,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链家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诉争房屋确系某科研机构的公有住房,属央产房性质。
    法官讲法: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本案中,诉争房屋为科研部门的央产房,上市交易需要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的,不能上市交易。因此,本案诉争房屋无法上市,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不能履行,依法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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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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