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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申请取得宅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还有另外一部分人,即虽然不是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城镇居民,而是其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这部分人是否也可以申请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对宅基地申请人的资格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经申请审批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根本属性是作为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从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分析,目前仍然实行的是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在农村内部不同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是相对独立的,并分属各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在村委会审核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过程中,很重要的审核内容就包括申请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实践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都仅局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即使不是城镇居民的其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申请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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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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