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可以申请取得宅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4
除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还有另外一部分人,即虽然不是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城镇居民,而是其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这部分人是否也可以申请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对宅基地申请人的资格分析,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经申请审批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根本属性是作为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福利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从我国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分析,目前仍然实行的是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在农村内部不同的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是相对独立的,并分属各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在村委会审核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申请过程中,很重要的审核内容就包括申请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实践操作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都仅局限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即使不是城镇居民的其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不能申请其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