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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审批的具体程序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5

在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审批程序主要是建房户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根据年度计划指标和建房户的申请条件,需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需占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宅基地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实后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具体审批程序 见下图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4号)的规定,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将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只有在公布期满且无异议的,才可报乡(镇)审核,审核后报县(市)审批。要求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还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再次张榜公布。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市)、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在宅基地申请审批过程中,相比原来的规定,增加了农民的知情权,即在村民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同意后需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小组全体进行公布,在宅基地经批准后,还必须将批准结果再次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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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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