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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可再次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06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还可以依法再次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主要是针对非宅基地使用权入主观意愿,而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形,如遇国家征收或集体提前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自然灾害导致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等。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后,还可以再次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有:
 
第一,因为国家征收,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由于国家征收主要是指国家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由于集体公益目的建设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
第三,由于自然灾害,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
第四,由于房屋倒塌,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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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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