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200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包山地退耕还林协议书一份,被告将其位于村外华里庙东南坡下的52.7亩山地承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为200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20年),承包款为3500元,押金2000元,共计5500元,一次性付清。原告通过陕县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办理了林权登记,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在承包期内,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签订一份协议,约定2003年3月1日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作废,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放弃山地的承包权,原合同终止,二组村民同意退耕还林款给付原告至2009年底,部分二组村民代表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并经陕县西张村镇司法所见证。2011年1月份,原告以签订终止原合同的协议是在胁迫下签订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的收回山地协议无效,继续履行原承包协议。审理中,法院多次征求原、被告意见进行调解,后因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致法院调解未能成功。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王国胜的诉讼请求。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是经协商签订协议终止了2003年3月1日双方签订的山地承包协议,且该终止协议是在陕县西张村镇司法所见证下进行的,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的民事协议,双方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称终止协议是在被告的胁迫下签订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但未能举出被告胁迫的证据,也未提供违反法律强制性依据,原告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有效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