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苏二花、冯建勋同为长垣县魏庄镇韩了墙村村民,1984年苏二花以家庭承包形式分得长恼公路南侧口粮田1.57亩,1988年苏二花与冯建勋口头协商,冯建勋租用苏二花土地3分,每年300斤小麦给付租金,1993年增加1分共4分土地,后冯建勋在该地块上建房数间,2004年2月18日经冯建勋手向苏二花之子写有租地4分的协议一份,该协议未约定租用期限和用途,冯建勋每年向苏二花直接交付600斤小麦价计付租金。后由于市场规划、修路等原因,原始界点无法找到。苏二花要求解除与冯建勋之间的租赁合同,冯建勋返还租赁苏二花土地并拆除该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冯建勋辩称其租赁的土地不完全是苏二花一户的,部分土地是从村委会租的,不完全同意苏二花的请求。另查明该案涉地块与东临、西临无边界纠纷。
法院判决:
一、解除苏二花与冯建勋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冯建勋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拆除所租赁土地上的一切附属物并将该土地交付苏二花使用。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冯建勋租用苏二花4分土地并每年给付租金,虽经市场规划、修路等原因面积无法确定,但冯建勋租用苏二花土地,每年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苏二花与冯建勋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但租赁协议未约定租赁期限,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苏二花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冯建勋,鉴于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已达数年,视为苏二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现苏二花要求解除租赁土地合同,收回土地,并要求冯建勋拆除所租赁土地上的附属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实际情况变化,苏二花所收回土地以目前现状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