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应及时做变更手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议书》,约定被告将现有鱼塘靠近炸药库这边的地皮即位于小垣镇大山村与白云村交界处的红卫选厂丫叉丘的地皮以4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同时约定该地皮不得让外人争吵,如果百姓阻止被告则将价款退还原告。原告将44000元交付被告后,于2008年在该土地上建房,并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告在建房过程中,遭到邻村白石坳杨家组的阻止,国土部门也认为该土地存在纠纷,故至今未向原告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退钱未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一、被告林水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林文养价款4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土地使用权的改变,依法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转让土地,原告交付了被告价款,被告就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在该土地上建房受到外来阻止,国土部门至今也未能对原、被告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此,被告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双方所订《合议书》依法应为无效,被告应将取得原告的价款依法返还给原告。原告在建房中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票据,且原告在本案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动工建房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对建房所造成的损失应行自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所引起对自己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应予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