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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应及时做变更手续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2-11-11

基本案情:2006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议书》,约定被告将现有鱼塘靠近炸药库这边的地皮即位于小垣镇大山村与白云村交界处的红卫选厂丫叉丘的地皮以4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原告,同时约定该地皮不得让外人争吵,如果百姓阻止被告则将价款退还原告。原告将44000元交付被告后,于2008年在该土地上建房,并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告在建房过程中,遭到邻村白石坳杨家组的阻止,国土部门也认为该土地存在纠纷,故至今未向原告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退钱未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一、被告林水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林文养价款4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评析:土地使用权的改变,依法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转让土地,原告交付了被告价款,被告就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在该土地上建房受到外来阻止,国土部门至今也未能对原、被告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此,被告在本案中应负主要责任,双方所订《合议书》依法应为无效,被告应将取得原告的价款依法返还给原告。原告在建房中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票据,且原告在本案中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动工建房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对建房所造成的损失应行自负。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所引起对自己相关不利的法律后果应予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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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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