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备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则对该租赁登记备案做了具体的规定: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为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凭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综上,《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只是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对于不备案的法律后果并没有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之规定,登记备案不是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要件。2008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已取消了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要求,《土地登记办法》也不再规定要求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行为进行备案登记。
【律师提示】法律规定租赁行为应当登记备案,主要是出于加强对房屋出租管理的需要,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以及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但仍然有些法院以地方法规规定为依据,以未经登记备案认定合同无效。还有的学者认为,“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减少和解决土地租赁纠纷具有积极的意义”。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明确提出:“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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