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土地权属 >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甩权包括四种类型:
场地使用权只为外商投资设立制造业等使用,外商可以直接购买国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投资房地产经营开发,也可以通过买卖商品房等方式来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系通过划拨方式获得。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允许外商投资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但限制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设立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并禁止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与经营。外资直接购买商品房,也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条件。

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四种类型:

一是外商投资制造业、加工业等所需要的场地使用权;
二是外商直接购买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投资房地产经营开发;
三是外商通过买卖、租赁商品房涉及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是中外合作勘探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所需要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律师提示】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无明确。笔者为叙述方便,视场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利用方式。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登记备案

下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场地使用费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