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场地使用费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一)场地使用费的缴纳主体
1980年7月26日颁发的《国务院关干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80) 201号)第四条规定:场地使用费,可以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股本,也可以由中外合营企业按年向当地政府交纳。由合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1997年11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纳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 415号)文件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都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场地使用费。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交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正)》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律师提示】依据法律规定.场地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有两个,如果场地使用权归合营企业,则合营企业是缴费主体;如果中方是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中方是缴费主体。国务院( 1980)201号文件虽然允许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实际缴费的主体,但鉴于最新的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了缴费主体视场地使用权主体而定,故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场地使用费的缴费主体可以协商的规定。
(二)场地使用费标准、优惠及缴纳时间
依据《国务院关于申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规定,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包括征用土地的偿补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为中外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盼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等因素。中外合营企业特殊需要的厂外工程的投资,不包括在场地使用费内,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由合营企业负担部分或全部投资,具体内容和投资数应在合同中订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正)》对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标准及缴纳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简要归纳如下:
1.场地使用费标准计算。场地使用费标准应当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律师提示】 1986年10月1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国发(1986) 95号)曾对场地使用费的标准作过明确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按下列标准计收:一、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二、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前款规定的费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内免收。该规定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正)》的施行而自动失效。 2.场地使用费调整。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但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在合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p#分页标题#e#
3.场地使用费优惠待遇。合营企业如果是从事农业、畜牧业,则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营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的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律师提示】鉴于有些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在招商过程中,擅自制订了一些减免政策。1995年,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该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国家缴纳场地使用费。除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主管部门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场地使用费。对有些地方给予的减免政策或采取“不开征”办法变相免征的,一律要纠正过来。
4.场地使用费缴纳时间。合营企业使用的场地使用权,如果是由合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则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时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费如有调整,应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新的费用标准缴纳。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