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及使用权限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8-29
依据《外资企业法(修正)》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外资企业申请设立过程中,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对于外资企业的用地及费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正)》作了如下规定: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如果外资企业使用的是已经开发的土地,则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如果外资企业使用的是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外资企业通过政府安排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在其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另外,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通过协议出让、公开竞价出让等方式获得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则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限制与年限不再受以上规定约束,而直接适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
【律师提示】实务中需要理解三个方面:其一,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与合营企业的场地使用权有着法律性质上的区别,不能混淆理解为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其二,外资企业中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但国家已放开合营企业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三,外资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性质、途径、费用都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非常类似,但是否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鉴于法律及行政法规均没有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甩权这一概念,也无权威部门的解释说明,故不能等同替换两者概念。但笔者以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笫五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其中之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该规定的其他用地,应当包括外资企业的用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