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3-09-04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里的依法转让即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程序与条件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管理。主要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一系列部门规章等。
【律师提示】所谓非法转让,是指行为人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倒卖,是指土地受让者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不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只等地价上涨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以上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深入推进,已经不适用于现在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或没有进行任何开发建设等,均可自由转让、投资等,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详细内容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篇章),不会因为未满足法定程序成为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但要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非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否则,不但在民事关系中会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且也容易背负《刑法》第282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名。
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只要被认定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很容易被无偿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