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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将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1《全国土地分类》  (试行)(国土资发[2001] 255号令),建设用地具体可分为以下8种:商服用地(含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用地和其他);工矿仓储用地(含工业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含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混合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和空闲宅基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特殊用地。
在实践中,一般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是指前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及住宅用地中的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和混合住宅用地的开发,且该等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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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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